建筑服务行业财税小常识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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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下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
二、建筑服务纳税额如何计算
三、建筑服务如何申报纳税
四、预收工程款如何纳税
五、进项税额留抵时是否继续预缴
六、如何抵扣混合项目的进项税额
七、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是否核定个税
八、集团内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当建筑企业在承接建筑业务后,选择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将工程授权给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来实际执行,并由该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时,这种操作在税务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第三方将负责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与发包方直接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则不需要为这部分工程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在支付款项时,可以依据实际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此,这种集团内部企业之间通过相互协助来承接工程,并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直接向发包方开具发票的模式,并不构成我们通常所说的“挂靠”,也不属于“分包”。这种做法是在遵守税务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集团内部资源,提高工程执行效率的一种有效方式。
九、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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